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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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1號原告乙○○
號當事人乙○○、甲○○(GILANGPERNANA)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