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抗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二、聲請人於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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