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76號

上訴人 徐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任一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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