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90號
上訴人 李彗瑜
被上訴人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