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德成死亡宣告事件,應徵收聲請費,而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有關失蹤人林德成死亡宣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