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泓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東港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