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閻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為原
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