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韋美伶高兆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高兆洋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5張(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高兆洋所有,高兆洋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死亡,經聲請人韋美伶與其他繼承人 高翊婷高惇薰 共同簽具股票分配協議書,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1月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公告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民事裁定之法院網路公告截圖為證,且系爭股票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惟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8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334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82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66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46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29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358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589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375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82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25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67616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17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18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19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3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4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5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