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調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莊曜禎
代 理 人 郭宥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9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