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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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賴守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4,198元,及其中48,655元自民
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民事聲請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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