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九號
原告政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賢榮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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