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77號原 告 吳星融 原告對被告 吳家菁 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