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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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吳星融
原告對被告 吳家菁 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7,2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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