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仲誠 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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