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梁凱哲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柏勳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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