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棨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725號、105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棨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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