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 徐瑋煒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代表人 柯慶忠 (區長)住訴訟代理人 鄭幸寧
顏維劭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樓琬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