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普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 謝欽宗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麗玲
劉惠芳 陳旭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5月10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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