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4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法官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 林士傑 被告 銓敘 部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 鍾秀卿
白佳慧 廖康如
參加人司法院代表人 許宗力 (院長)訴訟代理人 馬穎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法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有關職務評定須經銓敘審定之範圍、相關個案適用法官法規定銓敘審定之結果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30日上午11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本院第四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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