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政宏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莊義瑞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本院第四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