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5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5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1│3820.8││││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