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34號聲請人創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賴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3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93年12月15日││2,000元│XZ00000000│││││行││││││├──┼─────────┼─────────┼───────────┼───────────┼────────┼────────┼──┤│002│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93年12月15日││42,315元│XZ0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