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債權人 王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生 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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