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681號債權人 林菁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敏芬 、 許阿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號支票未載發票日,屬無效票據,則本件就請求金額100萬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更正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四、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許阿進給付票號433274、433287號本票票款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