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二罪,原確定判決分別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二罪之行為終止日分別係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皆在新修正刑法施行後,故本件定執行刑應逕行適用新法規定,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5年5月底某日起至│95年5月底某日起至│96.05.14│││96.05.14│95.11.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2559號│96年毒偵字第2559號│96年度偵字第124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6號│96年度訴字第82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31│96.07.31│97.02.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6號│96年度訴字第82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20│96.08.20│97.03.12│├─┴──────┼──────────┼───────────┼──────────┤│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809號│14809號│4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