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劉雪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瑛廷 即汨鉐堂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