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幫助詐欺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幫助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8日│96年11月29日│├──────┼───────┼───────┤│偵查機關│屏東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46號│偵字第31627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47│97年度審簡字第││││2號│7424號││├──┼───────┼───────┤│事實審│判決│97年3月27日│98年5月5日│││日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47│97年度審簡字第││判決││2號│7424號││├──┼───────┼───────┤││日期│97年5月12日│98年7月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1│同左│││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備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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