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壹柒公克、零點零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共2包,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再以97年度毒聲字第85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8年7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於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物品名稱│淨重及鑑定書文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柒公克(凱旋醫院97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零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肆公克(同上文號之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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