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2號聲請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 林修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修賢(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100萬?或票面所載之120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