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敬倫
上列原告就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27號被告 黎如珠 過失傷害案
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98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
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64
,895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依法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
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89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機車維修費之追加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