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敬倫
上列原告就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27號被告 黎如珠 過失傷害案
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98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
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64
,895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依法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
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89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機車維修費之追加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