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施俊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德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萬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5
,1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6萬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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