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施俊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德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萬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5
,1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6萬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