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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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青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唐國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