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維華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