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亦融 代理人 楊景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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