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8號抗告人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針對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 周國華 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本院民國112年11月3日112年執事聲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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