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30號原告 翁博志 被告 李佩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品瑄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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