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士簡調字第32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起訴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故由本院簡易庭依調解程序先行
定期調解;惟經定期調解兩造未能合意調解不成立後,原告
追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50萬元及遲延利息而為訴之變
更,致訴訟標的金額增加,使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既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
意,又經原告當庭表明欲改依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爰依
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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