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賴宏翼
被 告 宋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
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賴宏翼
被 告 宋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
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