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賴宏翼
被   告  宋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
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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