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4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被   告  許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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