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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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