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大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大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大元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4年6月、3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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