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王景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184元,及其中新臺幣35,741元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3,223元自民國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3,220元自民國10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