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18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告 陳振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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