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93號
上訴人即
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113年訴字第409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