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黃森城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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