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851號
上 訴 人  廖志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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