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851號
上 訴 人 廖志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