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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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丙○○○
己○○庚○○丁○○戊○○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