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嘉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三日,是至同年十月三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方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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