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六頁),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九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一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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