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詐欺案件刑事判決理由內,載明原應諭知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一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本件詐欺案件上訴仍維持第一審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九五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惟依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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