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八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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